速龍小隊沒展示編號巿民申覆核 李柱銘指做法有違人權法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6/24 16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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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之一郭卓堅今到庭應訊。(梁偉榮攝)

去年6.12警方於金鐘驅散示威者期間,警方速龍小隊隊員沒有展示編號,前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、香港記者協會、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等早前分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關做法,5宗申請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一併展開。代表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指,速龍小隊隊員沒有展示編號,有違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3條,使遭警員施以武力的申請人,在辨識施襲警員的身份上遇上障礙。

5宗司法覆核案件今一併於高等法院展開聆訊,申請人包括陳基裘、郭卓堅及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、前拔萃女書院教師楊子俊、陳恭信、魯湛思和吳康聯,以及香港記者協會;答辯人為警處處長、保安局長及律政司司長。

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今到高院應訊。(梁偉榮攝)

今早先由代表楊子俊及陳基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進行陳詞,李指警方速龍小隊隊員沒有展示編號,是有違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3條,及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7條,使申請人在去年6月12日受到速龍小隊武力對待後,沒有辦法循警員編號向施襲者展開訴訟。

李續指,警方曾就沒有編號一事作解釋,稱因為速龍小隊身穿的保護衣物不是制服,而且是從海外購入,因此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。

李質疑,《警察通例》規範了警員須在制服上展示編號,警方沒有理由去訂購一套無法展示編號的保護衣物,這套保護衣服既然是速龍小隊執勤時所穿著,理應被視為制服。

李又提到警方曾就速龍小隊制服無位展示編號一事,向公眾表示會檢視,但今天卻仍在法庭上爭拗,直言答辯方「仲唔起身認錯」,又指警方因保護裝備,放棄長久以來的編號機制並不合理,而且警方有權作調整,要求供應方在衣服上留下展示編號的位置。

李續指,警方曾嘗試以有人對警員「起底」為由,以解釋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,但本案聆訊針對的事件,是發生於去年6月12日,屬於一系列反修例事件中較早的階段,而當時「起底」的情況並不普遍,當時速龍小隊並沒有面對「起底」風險。

代表梁頌恆及郭卓堅的大律師伍中彥陳詞時指,《警察通例》規範了警員在執勤及行使警權時必須身穿制服,而行使警權時須展示警員編號,除非當時警員有特定的職務需要,否則警員須披露及讓公眾能識別自己的身份,而於去年6月12日速龍小隊的行動並沒有職務需要去隱藏編號,警方其後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。

代表陳恭信、魯湛思及吳康聯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指出,3名申請人分別於去年6月、7月及8月期間受到警員的不合法武力對待,以及受到實際身體傷害,其中陳及魯是受到防暴警員的武力對待,當時警員故意不展示制服上的警員編號,而其後防暴警員又改為在制服上展示行動呼號。

潘質疑,警方為何要放棄每位警員獨有的編號,而改為行動呼號,使防暴警與其他警隊的編號機制產生了差異,又質疑會有防暴警的行動呼號出現相同情況。聆訊今午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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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